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文章导读:哪些属于敲诈消费者的举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四十条谋划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本法还有规定外,该当依照《中华人民
哪些属于敲诈消费者的举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法》 第四十条 谋划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本法还有规定外,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例的规定,负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该当具备的使用机能而出售时未作申明的; (三)不切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接纳的商品尺度的; (四)不切合商品申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白的质量状态的; (五)出产国度明令裁减的商品或者贩卖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贩卖的商品数目不足的; (七)办事的内容和用度违背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补缀,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目,退还货款和办事用度或者补偿丧失的要求,存心迟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令,法例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景象 [阐明申明] 即谋划者在提供商品或者办事中,采纳虚伪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举动。 规章中规定了谋划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中有下列景象属于敲诈消费者举动: 一,贩卖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纳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使贩卖的商品重量不足的; 三,贩卖“处置惩罚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代价暗示贩卖商品的; 五,以虚伪的商品申明,商品尺度,实物样品等方式贩卖商品的; 六,不以本身的真实名称和标志贩卖商品的; 七,采纳雇佣他人等方式举行欺骗性的贩卖诱导的; 八,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申明的; 九,操纵广播,电视,影戏,报刊等公共流传前言对商品作虚伪宣传的; 十,骗作废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操纵邮购贩卖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根据约定前提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伪的“有奖贩卖”,“还本贩卖”等方式贩卖商品的; 十三,其他以虚伪或者不合法手段敲诈消费者的举动。 另外,谋划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中,假如不能证实本身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行某种举动的,该当负担敲诈消费者举动的法令责任。 这些景象有: 一,贩卖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贩卖加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贩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贩卖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贩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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